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有何要求?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否继续使用?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人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