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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宝田作关于《关于修改<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指出,《哈尔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次审议将讨论取消二手车转入限制,调整执法主体,增加鼓励倡导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机动车等条款。
《条例》将增加鼓励倡导条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发挥政府在机动车减排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
鼓励和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促进其他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逐步扩大对节能环保型和系能源机动车的政府采购规模和使用范围,并采取措施推进和完善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
《条例》将取消二手车转入限制,规定“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
取消二手车转入必须达到新能源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规定,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转入,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规定“但国家要求淘汰的机动车禁止转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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